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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民一初字第578号

陆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1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陆某,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578号原告陆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审判员  方敏俊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嘉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