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新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上海古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顾高路329号。法定代表人顾卫,董事长。申请人上海古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8年元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西安飞达仕东方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42400元,收款人为XXXX,出票日期为2005年7月6日,票号为XXXXXXXXX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古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文涛
审 判 员 王 玮
代理
审判员 王 钰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