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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民催字第4号

申请人上海古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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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新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上海古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顾高路329号。法定代表人顾卫,董事长。申请人上海古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8年元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西安飞达仕东方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42400元,收款人为XXXX,出票日期为2005年7月6日,票号为XXXXXXXXX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古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文涛

审 判 员  王 玮

代理

审判员  王 钰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