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36号
原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倪方雁(一般代理),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于2008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庄 育
人民陪审员 顾妍婷
人民陪审员 吴善良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玲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