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424号原告万红英。委托代理人王昌好。委托代理人方永生。被告淳安千岛湖环球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经济开发区电子大楼。法定代表人程晋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红英与被告淳安千岛湖环球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红英于2008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红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红英负担。
审判员 徐卫平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勇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