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芝民二初字第1046号原告烟台未来自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楚凤四街4号。法定代表人宋翠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云,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丰源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南省商丘市青年路251号。法定代表人郭海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2007年10月17日受理的原告烟台未来自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商丘市丰源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3月17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而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未来自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未来自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8元及财产保全费3520元,均由原告烟台未来自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董海涛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