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295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
法定代表人:朱华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屠洁扬。
被告:严小勇。
被告:浙江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亚中。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诉被告严小勇、浙江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于200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92元,减半收取1696元,诉讼保全费1273元,合计诉讼费296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负担。
审判员 鲁 军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毛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