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陕西省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标新街2号。法定代表人冯小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宝兴,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二路光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呼永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红,系被告公司职工,现住西安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省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2008年3月13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5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永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