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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乐执字第85号

王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17
公开日期
2014-05-22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乐执字第85号申请人王某某,女,1982年1月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金某某,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07)乐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金某某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8年1月14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2785元,经本院强制执行以2785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7)乐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文平

代理

审判员  郭福星

代理

审判员  刘利民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荣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