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乐执字第85号申请人王某某,女,1982年1月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金某某,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07)乐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金某某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8年1月14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2785元,经本院强制执行以2785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7)乐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文平
代理
审判员 郭福星
代理
审判员 刘利民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荣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