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396号原告何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0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徐卫平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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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396号原告何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0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徐卫平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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