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一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祖国。委托代理人刘卫平、陈慧梅。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千禧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松德。委托代理人范文楠。蒋祖国与杭州千禧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2日作出的(2006)杭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2月22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3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蒋祖国、千禧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蒋祖国、千禧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60元,减半收取5830元,由蒋祖国、千禧公司各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国勇
代理
审判员 程建乐
代理
审判员 亓述伟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江宇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