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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民一终字第43号

蒋祖国与杭州千禧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1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祖国,杭州千禧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一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祖国。委托代理人刘卫平、陈慧梅。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千禧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松德。委托代理人范文楠。蒋祖国与杭州千禧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2日作出的(2006)杭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2月22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3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蒋祖国、千禧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蒋祖国、千禧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60元,减半收取5830元,由蒋祖国、千禧公司各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国勇

代理

审判员  程建乐

代理

审判员  亓述伟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江宇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