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二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铭。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海华。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锦荣。
上诉人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因投资收益返还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金中民二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于2008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金中���二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屠有根
审 判 员 汤玲丽
代理
审判员 陈建勋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郝梦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