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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平民一初字第584号

张付莲与周振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12
公开日期
2018-04-25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付莲,周振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平民一初字第584号原告张付莲,女,1964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37028319641028832x)被告周振荣,男,1957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0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付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付莲负担。

审判员  谭平元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