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平民一初字第584号原告张付莲,女,1964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37028319641028832x)被告周振荣,男,1957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0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付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付莲负担。
审判员 谭平元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