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一初字第57号
原告:杭岳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引根。
被告:钱木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岳勤与被告钱木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岳勤于200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岳勤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岳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岳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丰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