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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武侯民初字第539号

原告陈忠林与被告四川锦官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省交通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10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林,四川锦官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交通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539号原告陈忠林。被告四川锦官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涌。第三人四川省交通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唐涌,该中心主任。案由:其他撤销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林诉被告四川锦官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省交通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忠林于2008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忠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忠林承担。

审判员  李成春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邱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