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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延中民四再终字第4号

王自航与于伟龙、樊德国林地侵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1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自航,王自炳,李加盛,崔海亭,于伟龙,樊德国,敦化市大山镇湖东村团结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延中民四再终字第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王自航,1947年1月20日生,现住敦化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审被上诉人)于伟龙,现住敦化市。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樊德国,现住敦化市。原审上诉人王自炳,现住敦化市。原审上诉人李加盛,现住敦化市。原审上诉人崔海亭,现住敦化市。原审第三人敦化市大山镇湖东村团结社。管延海,该社负责人。申请再审人王自航因与被申诉人于伟龙、樊德国林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敦化市人民法院(1997)敦经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和本院(1997)延州经终字第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敦化市法院(1997)敦经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和本院(1997)延州经终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

二、发回敦化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金镒珠

审判员  李京鹤

审判员  金虎信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金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