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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柘民一初字第117号

王程琳与柘城县城关中学、毛双领、王永琪、毛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程琳,柘城县城关中学,毛双领,王永琪,毛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柘民一初字第117号原告王程琳,男,住柘城县。法定代理人孙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柘城县城关中学。法定代表人梁云振,系该中学校长。被告毛双领,男,住柘城县。法定代理人毛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王永琪,男,住柘城县。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毛潭,男,住柘城县。法定代理人毛某乙,男,住柘城县。

原告王程琳诉被告柘城县城关中学,被告毛双领、王永琪、毛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10日己与四被告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程琳撤回起诉。诉讼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遗林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君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