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柘民一初字第117号原告王程琳,男,住柘城县。法定代理人孙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柘城县城关中学。法定代表人梁云振,系该中学校长。被告毛双领,男,住柘城县。法定代理人毛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王永琪,男,住柘城县。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毛潭,男,住柘城县。法定代理人毛某乙,男,住柘城县。
原告王程琳诉被告柘城县城关中学,被告毛双领、王永琪、毛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10日己与四被告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程琳撤回起诉。诉讼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遗林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君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