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8)利商初字第44号原告于小兵,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郝玉华,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六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乐先,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爱民,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于2008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田凤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六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欠原告于小兵租赁费26700元,违约金9300元,合计36000元,由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六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08年4月10日前付20000元,同年5月10日前付16000元。
二、原告于小兵主动放弃其余诉讼请求的诉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元,由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六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田凤军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邢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