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善刑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仕军。2007年8月24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仕军犯抢劫罪,于2008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永强、代理检察员孙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仕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黄仕军伙同周志宏、毛新义(均另案处理)携带刀、胶带纸等作案工具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南酒店门口,以乘车为名,拦下被害人李开列驾驶的车牌为粤B×××××的长安之星面包车一辆。当车行至福永街道福永车站附近时,三人乘李开列开门之际将其拖至后车厢,由被告人黄仕军驾驶车辆,周志宏、毛新义两人在车内用胶带纸将李开列捆绑并用刀刺其左大腿,致轻微伤。后抢得车牌为粤B×××××的长安之星面包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8400元)、诺基亚3310型手机一部等物。2007年1月16日下午,被告人黄仕军伙同周志宏、毛新义、黄贤、蒋海波(均另案处理)等人驾驶劫得的长安之星面包车冒充非法营运车辆拉客。18时许,被害人高小平在广东省深圳市福永街道桥头家乐百货店附近上车,随后被告人黄仕军等人将高小平用胶带纸捆绑,抢得高小平随身携带的现金1400元、神舟牌笔记本电脑一部、银行卡等物。后吴建林、杨培忠(均另案处理)等人由周志宏打电话联系至现场,逼问被害人高小平的银行卡密码并强行要求其联系亲友汇钱。次日上午,被害人高小平打电话联系公司董事长魏志凌,以借钱的名义要求为其帐户打入人民币3万元。魏在收到被害人告知的银行帐号(深圳发展银行,帐号为62×××83)的短消息后往该帐户汇入人民币3万元。吴建林等人采用从ATM机上提取现金、刷卡消费等形式支取卡中的钱财。当日下午,被害人高小平在福永街道荔枝园路桥头羽毛球馆附近被丢下面包车。2007年8月12日,被告���黄仕军伙同王远、郑德超、颜文平(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高量,携带胶带纸等作案工具,从江苏省吴江市莘塔镇至嘉善县惠民开发区处,经踩点欲对嘉善鸣基精密紧固件有限以司门卫卜建华在其晚上打麻将回来的路上实施抢劫,未果。次日凌晨,四人至嘉善县惠民镇横泾村陈新波(另案处理)租房内,喝酒时再次商量抢劫一事。1时30分许,被告人黄仕军伙同王远、郑德超及颜文平携带胶带纸等作案工具,在陈新波的指引下,翻围墙进入嘉善鸣基精密紧固件有限公司,黄仕军、王远、颜文平三人闯进该公司门卫室对卜建华进行殴打并用胶带纸将其捆绑,抢得维科牌滑盖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29元)、现金1300元。后黄仕军、郑德超用从门卫室里抢得的钥匙打开厂区仓库门,抢得仓库内各类规格的一冲模具112件(价值人民币18319.2元)、超灵通一部(价值人民币50元);厂房二楼办公室桌子上的黑色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800元)。上述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开列、高小平、卜建华的陈述;同伙周志宏、毛新义、黄贤、蒋海波、杨培忠、吴建林、王远、郑德超、陈新波的供述;证人魏志凌、季晓莉、谭朝应、卜忠华、黄荣栅、张善宏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伤势鉴定书、车辆照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取款交易情况、客户回单、丢失模具清单、查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仕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捆绑、持刀伤人、殴打、胶带纸封嘴等暴力手段,多次强行劫取公民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02298.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仕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胜华
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
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曹 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