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404号原告杭州远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明月桥路12号。法定代表人包永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礼辉、王垂军,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璟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华舍街道人利村。法定代表人王关水。被告裘生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远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璟城建设有限公司、裘生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杭州远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裘生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远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远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裘生根的起诉。
审判员 黄关水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徐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