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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图民一初字第116号

权哲洙与于学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1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权哲洙,于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图民一初字第116号原告权哲洙。被告于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权哲洙与被告于学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京姬于2008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哲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庆玉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安进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