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图民一初字第116号原告权哲洙。被告于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权哲洙与被告于学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京姬于2008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哲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庆玉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安进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权哲洙与于学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图民一初字第116号原告权哲洙。被告于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权哲洙与被告于学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京姬于2008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哲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庆玉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安进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