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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柘民一初字第568号

周宗超与张文化返还现金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周宗超,张文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柘民一初字第568号原告周宗超,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孙计划,男,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化,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宗超诉被告张文化返还现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宗超于2008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宗超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宗超撤回起诉。诉讼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亚军

审判员 :丁家富

审判员 :刘遗林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孙振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