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柘民一初字第568号原告周宗超,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孙计划,男,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化,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宗超诉被告张文化返还现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宗超于2008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宗超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宗超撤回起诉。诉讼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亚军
审判员 :丁家富
审判员 :刘遗林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孙振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