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上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2007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字(2008)第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08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1月24日至2007年2月1日期间,被告人杨某冒用其姐姐杨碧珍的的身份证及户口簿骗领了护照和旅行证,非法出入国(边)境三趟六次。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之、熊某、杨碧珍证言、出入境记录、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冒用出入境证件,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莹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