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昌宝民三初字第0659号原告李某,女被告翟某某,男原告李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08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哲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明卓 来源:百度搜索“”
原告李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昌宝民三初字第0659号原告李某,女被告翟某某,男原告李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08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哲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明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