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昌宝民一初字第0839号原告范某某,男,1950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长发乡三合村*组。被告王某某,男,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某某于2008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轶军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明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