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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395号

江山市蓝光助剂厂与绍兴县中鑫化工有限公司、丁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1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山市蓝光助剂厂,绍兴县中鑫化工有限公司,丁华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395号原告江山市蓝光助剂厂。负责人范美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灿涛。被告绍兴县中鑫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仁法。被告丁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市蓝光助剂厂与被告绍兴县中鑫化工有限公司、丁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江山市蓝光助剂厂于2008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山市蓝光助剂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市蓝光助剂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11元,依法减半收取8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关水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徐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