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395号原告江山市蓝光助剂厂。负责人范美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灿涛。被告绍兴县中鑫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仁法。被告丁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市蓝光助剂厂与被告绍兴县中鑫化工有限公司、丁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江山市蓝光助剂厂于2008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山市蓝光助剂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市蓝光助剂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11元,依法减半收取8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关水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徐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