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761号原告计某某被告某某城镇建设开发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计某某诉被告某某城镇建设开发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10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计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450元,退付原告450元。
审判员 苏谦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肖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