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越刑初字第152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战石,化名王建石、王大林,农民,;2003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被告人赵超,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涛,农民,;2005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林坤,曾用名李兴,农民,;2007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8)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战石、赵超、朱涛、郑林坤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汤隽、被告人王战石、赵超、朱涛、郑林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6年1月底2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战石、赵超经事先合谋,在绍兴市区书圣故里39号专业皮衣改修店,采用撬窗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叶某的合计价值人民币14500元的雅威牌男式皮上衣20件、合计价值人民币10875元的业伴牌男式皮上衣15件、合计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葫芦牌男皮裤10条、合计价值人民币540元的自制男式皮鞋6双。上述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941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超处追回人民币3500元并已折价退赔给被害人。2、2006年9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战石、朱涛、郑林坤伙同“小二”(另案处理)经事先合谋,在绍兴市区中兴北路195号天然羽绒门市部,采用翻围墙、爬气窗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徐某的合计价值人民币24000元的2kg羽绒被30条、合计价值人民币5500元的1.2kg羽绒被10条。上述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9500元。综上,被告人王战石共盗窃2次,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8915元;被告人赵超盗窃1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9415元;被告人朱涛、郑林坤均盗窃1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9500元。2007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战石、朱涛在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鹿湖庄村村道上被公安人员抓获。11月26日,被告人郑林坤在绍兴市越城区行政拘留所被公安人员抓获。11月27日,被告人赵超在绍兴市区马臻路旁花圈店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郑林坤到案后检举、揭发被告人王战石与其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盗窃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同时查明,被告人王战石曾于2003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朱涛曾于2005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战石、赵超、朱涛、郑林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叶某、徐某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郑林坤的检举、揭发笔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战石、赵超、朱涛、郑林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合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战石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林坤在到案后能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涛有盗窃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战石、赵超盗窃所得大部分赃物及被告人朱涛、郑林坤盗窃所得全部赃物均未能追回,对被告人王战石、赵超、朱涛、郑林坤可酌情从重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王战石、赵超、朱涛、郑林坤均能自愿认罪,其中被告人赵超又系初犯,可分别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战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朱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郑林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沈 岚
审判员 虞 斌
审判员 傅莹莹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佳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