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45号原告诸暨市华荣纺织厂。住所地诸暨市枫桥镇毛家畈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俞文娟,系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卫兴,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洪祥。被告绍兴市东湖丝绸印花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东湖镇塘下赵村。法定代表人胡海江,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华荣纺织厂诉被告邵洪祥、绍兴市东湖丝绸印花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华荣纺织厂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08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诸暨市华荣纺织厂撤回对被告邵洪祥、绍兴市东湖丝绸印花厂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9元,依法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刁学伟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沈森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