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奎执字第1114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梨园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田绍兴,主任。被执行人王平。被执行人张素贞。被执行人曹培雨。被执行人韩克霞。被执行人王洪举。被执行人王清。被执行人潍坊蛟龙机械厂,驻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南首。法定代表人王清,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梨园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平、张素贞、曹培雨、韩克霞、王洪举、王清、潍坊蛟龙机械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07)奎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介东
审判员 韩 冰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郭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