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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民一初字第41-2号

靳李影与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政府宝城街道办事处东萧村民委员会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0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李影,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政府宝城街道办事处东萧村民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民一初字第41-2号原告靳李影,下岗职工,(系死者谷健之妻)。被告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政府宝城街道办事处东萧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宝城街道东萧村。本院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8)长民一初字第4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由于肖文博系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政府宝城街道办事处东萧村民委员会所有车辆的实际车主,现已全部履行本案的赔偿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政府宝城街道办事处东萧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鲁G935**号重型厢式货车的扣押。

审判长  戚明贵

审判员  胡守珍

审判员  葛子燕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 丹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长民一初字第41号原告靳李影,女,1972年5月8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阜阳市颖东区阜涡路297号2幢305室(系死者谷健之妻)。原告谷磊,女,1991年4月6日出生,学生,住址同上(系死者谷健之长女)。法定代理人靳李影,女,1972年5月8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址同上(系谷磊之母)。原告谷至佳,女,1995年9月27日出生,学生,住址同上(系死者谷健之次女)。法定代理人靳李影,女,1972年5月8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址同上(系谷至佳之母)。原告谷至诚,男,1997年2月24日出生,学生,住址同上(系死者谷健之长子)。法定代理人靳李影,女,1972年5月8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址同上(系谷至诚之母)。原告谷洪林,男,1943年10月16出生,汉族,无业,住阜阳市颖泉区龙泉南路2号8幢2户室(系死者谷健之父)。原告潘风勤,女,1946年11月25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系死者谷健之母)。六原告委托代理人杜华,阜阳市颖泉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文博,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车主兼驾驶员,住山东省昌乐县昌乐镇东萧187号。委托代理人刘强,山东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艳,女,1969年10月出生,农民,住山东省昌乐县昌乐镇东萧187号。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诉称,2007年12月3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肖文博驾驶其所有的鲁G935**号重型厢式货车运香蕉由广西送往山东,沿合淮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206线975KM+335M处,遇受害人谷健驾驶的皖K556**号货车临时停放在此处检查车辆,由于被告肖文博超速行驶且未能保证安全行车,车辆的前侧撞上皖K556**号货车左后部,造成谷健、陈勇当场死亡。事故经长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肖文博负事故全部责任。为此,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195422元(9771.1元/年×20年)、丧葬费8974.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10024.75元(长女3647.35元、次女21884.1元、长子29178.8元、父亲116715.2元、母亲138599.3元)、交通、住宿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合计579421.25元。

被告肖文博辩称,2007年12月3日凌晨1时左右,本人驾驶其所有的鲁G935**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前侧,在206线975KM+335M处撞上皖K556**号货车左后部,造成谷健、陈勇当场死亡。但其肇事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为60000元。又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赔偿限额为500000元。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本人愿意赔偿。审理查明:2007年12月3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肖文博驾驶其所有的鲁G935**号重型厢式货车运香蕉由广西送往山东,沿合淮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206线975KM+335M处,遇受害人谷健驾驶的皖K556**号货车临时停放在此处检查车辆,由于被告肖文博超速行驶且未能保证安全行车,车辆的前侧撞上皖K556**号货车左后部,造成谷健、陈勇(另案审理)当场死亡。事故经长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肖文博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肖文博所有的车辆于2007年3月19日以昌乐县人民政府宝城街道办事处东萧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为60000元。又于2007年3月18日以肖文博的名义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赔偿限额为500000元。又查明:死者谷健系城镇居民。死者谷健长女谷磊,1991年4月6日出生;次女谷至佳,1995年9月27日出生;长子谷至诚,1997年2月24日出生;父亲谷洪林,1943年10月16出生;母亲潘风勤,1946年11月25出生。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月如下协议:被告肖文博于2008年3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靳李影、谷磊、谷至佳、谷至诚、谷洪林、潘风勤死亡赔偿金195422元、丧葬费8974.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8599.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4.2元,合计人民币350000元。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被告肖文博负担。保全费1020元,由六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如本调解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在本调解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戚明贵

审判员胡守珍

审判员葛子燕

二00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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