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三初字第35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菊花园38号。负责人刘晓中,行长。委托代理人党晓艳,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政。被告西安市鹏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丰禾路2号。法定代表人赵彭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刘政及被告西安市鹏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0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39元。
审判员 王英俊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孙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