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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西民一初字第31号

沈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07
公开日期
2015-01-27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沈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一初字第31号

原告:沈某。

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宋某离婚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0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鄢云峰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计慧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