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一初字第31号
原告:沈某。
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宋某离婚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0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鄢云峰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计慧洁 来自:
沈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一初字第31号
原告:沈某。
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宋某离婚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0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鄢云峰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计慧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