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299号
原告:钟祥福,系嘉善县魏塘祥福木业行业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建富,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工人南路。
法定代表人:赵国扬,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祥福与被告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祥福于200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祥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3元,减半收取677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合计诉讼费139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姚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