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346号
原告:嘉兴市经开神龙装饰材料厂(个人独资),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塘汇街道渔民村。
诉讼代表人:王思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伯英。
被告:陈洪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经开神龙装饰材料厂诉被告陈洪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经开神龙装饰材料厂于200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经开神龙装饰材料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祖国宏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周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