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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1302号

李建兴与杨全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0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建兴,杨全胜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李建兴,男,汉族,52岁,住本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张金巧,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被告杨全胜,男,汉族,42岁,地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兴诉被告杨全胜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兴于200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本案辅助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万利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