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李建兴,男,汉族,52岁,住本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张金巧,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被告杨全胜,男,汉族,42岁,地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兴诉被告杨全胜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兴于200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本案辅助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万利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