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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越民二初字第275号

绍兴鑫龙麻棉纺织有限公司与诸暨市金富润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06
公开日期
2014-06-2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绍兴鑫龙麻棉纺织有限公司,诸暨市金富润服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越民二初字第275号原告绍兴鑫龙麻棉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炎炯。被告诸暨市金富润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箴良。

原告绍兴鑫龙麻棉纺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诸暨市金富润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12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虞媛媛独任审判,于2008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蔡炎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诸暨市金富润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绍兴鑫龙麻棉纺织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在2005年度向原告购买105568.05元的亚麻布,后又于2006年4月22日向原告购买规格为860的纯苎麻布2669.8米,单价13.5元/米,计货款36042.3元。故被告共向原告购买了141610.35元的货物,被告购货后仅向原告支付货款32643.53元,余款108966.82元未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08966.82元,及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货款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庭审中,被告减少诉讼请求为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08966.82元,及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诸暨市金富润服装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1、号码为02248509、03428191的增值税发票2份,送货单1份,要求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亚麻布和苎麻布合计金额141610.35元的事实。证据2、中国银行进帐单1份,要求证明被告于2007年6月12日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2643.53元的事实。原告在举证期限内还向法院申请,对证据1的两份增值税发票抵扣认证情况进行调查。本院依原告申请,向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进行调查,证实证据1中两份增值税发票已经认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符合证据“三性”要件,结合本院调查取得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放弃质证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2005年度,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105568.05元亚麻布,2006年4月22日又向原告购买价值36042.3元纯苎麻布,合计价款为141610.35元。现原告自认被告已经支付32643.53元,余款未付,遂成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主体适格,内容合法,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141610.35元的货物事实清楚,现被告仅支付32643.53元,余款108966.82元未付,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8966.82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迟延付款利息损失的请求,因双方并未对利率进行约定,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诸暨市金富润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诸暨市金富润服装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鑫龙麻棉纺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8966.82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79元,减半收取1240元,财产保全费1095元,合计人民币23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479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虞媛媛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蒋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