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昌宝民三初字第0622号原告庞某某,男被告庞某a,男原告庞某某诉被告庞某a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庞某某于200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哲
审 判 员 张轶军
代理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明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