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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380号

周某与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0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380号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刘钢涛,男。

被告: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回对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寿宝泉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骆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