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三初字第46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菊花园38号。负责人刘晓中,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晓东,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亚林,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薇。被告西安市鹏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丰禾路2号。法定代表人赵彭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陈薇、被告西安市鹏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0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减半负担175元。
审判员 杨建刚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