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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碑民三初字第466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陈薇、西安市鹏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陈薇,西安市鹏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三初字第46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菊花园38号。负责人刘晓中,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晓东,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亚林,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薇。被告西安市鹏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丰禾路2号。法定代表人赵彭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陈薇、被告西安市鹏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0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减半负担175元。

审判员  杨建刚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