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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刑初字第114号

夏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06
公开日期
2014-10-08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当事人
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善刑初字第11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因本案于2008年1月11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8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08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夏某伙同“小四川”(另案处理)至嘉善县魏塘镇解放三村16幢56梯402室,采用撬防盗门、铁门的手段进入室内实施盗窃未果。后二人被回到家中的被害人顾文萍发现,被告人夏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信息、处警经过、证人范汉海、董少君的证言、被害人顾文萍陈述、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常住人口信息、处警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撬门的方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夏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住宅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月11日起至2008年7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振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曹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