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王继高,男,汉族,1945年12月4日出生,现住。被告康亚利,女,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继高诉被告康亚利拖欠修窑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永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