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马军安,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秦腔剧院,住所地西安市西一路272号。法定代表人李军,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军安与被告西安秦腔剧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马军安于2008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军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军安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军安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可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候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