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335号原告方阳海,男,194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被告丁喜来,男,40岁,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雁塔区小寨东路19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阳海与被告丁喜来、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阳海于2008年3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吴海鹏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伊亚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