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甬刑执字第940号罪犯李西夏,男,1971年4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3日作出了(2006)甬北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西夏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西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西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2007年获监狱年度记功及优秀报道员。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奖惩审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西夏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西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桂 琴
审判员 陆 慧 慧
审判员 周 元 如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孔静静(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