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张晓东,男,195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秦腔剧院,住所地西安市西一路272号。法定代表人李军,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东与被告西安秦腔剧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晓东于2008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晓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东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晓东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可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候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