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136号
原告:陈华云。
委托代理人:张超民(普通代理),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明。
被告:嘉善宏联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镇开发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玉明,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云诉被告鲁明、嘉善宏联木业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08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华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即52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范爱民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俞洁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