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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一初字第136号

陈华云与鲁明、嘉善宏联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0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华云,鲁明,嘉善宏联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136号

原告:陈华云。

委托代理人:张超民(普通代理),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明。

被告:嘉善宏联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镇开发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玉明,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云诉被告鲁明、嘉善宏联木业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08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华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即52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范爱民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俞洁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