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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305号

绍兴县时威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杭州明远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0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绍兴县时威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明远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305号原告绍兴县时威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浩江。被告杭州明远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卫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时威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明远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绍兴县时威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时威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时威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1元,依法减半收取66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60元,合计1,32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伟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沈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