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305号原告绍兴县时威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浩江。被告杭州明远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卫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时威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明远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绍兴县时威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时威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时威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1元,依法减半收取66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60元,合计1,32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伟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沈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