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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甬刑执字第820号

赵善红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0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夺
当事人
赵善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甬刑执字第820号罪犯赵善红,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小学文化,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9日作出了(2006)甬鄞刑初字第8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善红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善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善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善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善红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桂  琴

审判员 陆  慧  慧

审判员 周  元  如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孔静静(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