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甬刑执字第820号罪犯赵善红,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小学文化,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9日作出了(2006)甬鄞刑初字第8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善红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善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善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善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善红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桂 琴
审判员 陆 慧 慧
审判员 周 元 如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孔静静(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