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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民一初字第235号

朱晓萍与杭州富阳宾馆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新凤凰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0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晓萍,杭州富阳宾馆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新凤凰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235号原告朱晓萍。委托代理人陈林莲。被告杭州富阳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康。被告淳安千岛湖新凤凰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萍。委托代理人张廷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萍与被告杭州富阳宾馆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新凤凰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晓萍于2008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晓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0元,由原告朱晓萍负担。

审 判 长  唐 高

审 判 员  徐卫平

人民陪审员  蒋光照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罗欣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