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235号原告朱晓萍。委托代理人陈林莲。被告杭州富阳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康。被告淳安千岛湖新凤凰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萍。委托代理人张廷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萍与被告杭州富阳宾馆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新凤凰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晓萍于2008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晓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0元,由原告朱晓萍负担。
审 判 长 唐 高
审 判 员 徐卫平
人民陪审员 蒋光照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罗欣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