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2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文理学院附属中学。法定代表人周菊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淑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水珍。
上诉人绍兴文理学院附属中学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7)越民一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文理学院附属中学于2008年2月25日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文理学院附属中学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文理学院附属中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依法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绍兴文理学院附属中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章建荣
代理
审判员 毛振宇
代理
审判员 方 艳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琼珏 微信公众号“”